公司担保十二:经有效通知,未出席会议股东不计入表决权
发布时间 2021-10-19
基本事实 租赁公司(原告)与张三签订租赁合同,第三方公司(被告)在租赁合同担保人处盖章,并提供张三、李四签字的股东会决议。后张三不能支付租金,租赁公司提起诉讼。查第三方公司有张三、李四、王五三位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50%、20%、30%。股东会决议记载:经有效通知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及议题,张三、李四出席该次股东会,王五未出席该次股东会。原告诉请 要求判决被告对张三应付租金承担担保责任。被告抗辩 排除张三表决权后,李四持股不过半数,股东会决议无效,担保无效。法院判决 担保有效,第三方公司对张三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裁判要点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