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担保之三: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担保,不要求公司决议
发布时间 2021-10-19
本期提示:非上市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不要求提供公司决议。
基本事实:租赁公司(原告)与劳务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第三方公司(被告)在租赁合同担保人处盖章。后劳务公司经营亏损不能支付租金,租赁公司提起诉讼。查,劳务公司系第三方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工程施工属于劳务公司正常经营范围。原告诉请:要求判决被告对劳务公司应付租金承担担保责任。被告抗辩: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原告未对公司决议进行合理审查,担保无效。法院判决:担保有效,第三方公司对劳务公司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裁判要点: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又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抗辩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