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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担保之二:公司抗辩公司决议系伪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期提示  公司担保,债权人对公司决议的审查义务一般限于形式审查,公司抗辩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系伪造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释明案例


    基本事实:租赁公司与劳务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第三方公司在租赁合同担保人处盖章,并提供同意担保的股东会决议。后劳务公司经营亏损不能支付租金,租赁公司提起诉讼。

    原告诉请:要求判决第三方公司对劳务公司应付租金承担担保责任。

    被告抗辩:第三方公司抗辩:股东会决议系伪造,租赁公司未对公司决议进行合理审查,担保无效。

    法院判决:担保有效,第三方公司对劳务公司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裁判要点:担保人为公司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公司决议有审查义务。但该项审查一般限于形式审查,只要求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即可。公司以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者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抗辩债权人未尽审查义务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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